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核心内容
一、选举基本原则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》第三条,选举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:
-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
-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
- 普遍、平等、无记名投票
-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
二、选举程序
1. 选举筹备阶段
(1)成立选举委员会
- 乡级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
- 县级及以上由县级人大常委会
2. 选民登记
根据选举法第十三条,登记范围包括:
- 户籍在本行政区的居民
- 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
3. 候选人提名
直接选举 | 间接选举 |
选民联名或代表10人以上推荐 | 由下一级人大主席团提名 |
4. 投票与计票
(1)投票方式
- 现场投票
- 委托投票
(2)计票规则
- 有效票须达到应到选民的过半数
- 得票过半者当选
三、选举权利与义务
选举权: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
被选举权:年满
- 县级人大代表:年满23周岁
- 乡级人大代表:年满18周岁
四、法律责任
根据选举法第五十条,以下行为将承担法律后果:
- 伪造选票
- 干扰选举工作
- 篡改选举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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