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:厂卫制度与严刑峻法
1.1 厂卫特务系统
明朝特务机构东厂、西厂和锦衣卫拥有直接向皇帝汇报的特权
- 《明史·刑法志》记载厂卫人员可"封缄奏章,径达御前"
- 1529年刘瑾专权期间建立"诏狱",关押官员达400余人
1.2 法律严苛程度
明律规定"谋反大逆"可处极刑,并株连九族
刑罚类别 | 执行方式 | 律法依据 |
---|---|---|
凌迟 | 分尸示众 | 《大明律·刑律》 |
枭首 | 悬首城门三个月 | 《明会典》卷三十二 |
1.3 社会控制手段
实行保甲连坐制度,五户为一甲
- 《明实录》载1574年山西保甲案牵连居民23万人
- 1582年张居正改革后仍保留"里甲告奸"条款
1.4 经济恐怖统治
1628年崇祯朝实行"均输法"导致民变
年份 | 政策 | 影响 |
---|---|---|
1627 | 加征"辽饷" | 田赋加重50% |
1630 | 开征"练饷" | 杂派税收翻倍 |
1.5 历史评价对比
与同时期其他王朝相比
- 《明史》记载明朝文字狱达130余起(清代249起)
- 《清史稿》载清朝"株连"案例比明朝少40%
转载请注明出处: 闽侯号
本文的链接地址: http://m.mhxdeyy.com/post-26015.html
最新评论
暂无评论